呼安委办发〔2024〕64号
各旗、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重大事
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试行)》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贯穿于安全生产全过程各方面,将防范事故的关口前移到持续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上,建立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职责分工、挂牌督办、销号摘牌、延期申请、责任追究等工作适用本制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各类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促进隐患有效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应当依据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采用直接判定法或综合判定法进行定性判定。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判定,判定时应充分考虑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实施挂牌督办。
(一)已由各旗县区政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旗县区政府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六)国务院、自治区安委会来我市督查发现并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
市和旗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及其督办工作,负责统筹、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跟踪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推进情况。经协调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和旗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研究推动解决。
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是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协调督办单位。协调督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协调督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内被挂牌督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审核、指导、推动和解决,督促被挂牌督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重大事故隐患闭环整改到位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市安委会办公室。
需要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协调督办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明确牵头协调督办单位。
其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协同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六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主要责任人。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后,被挂牌督办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要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任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要严格落实有效防控措施,确保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协调督办单位应当明确协调督办的部门、人员和日常跟踪督办工作要求,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协调处理、跟踪督办和审核验收,并按照要求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直至隐患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协调督办单位应依法依规果断采取处置措施,防范重大事故隐患失控发生事故。
第八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台账登记与动态管理机制,每半月动态更新全市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及时向各分管市领导反馈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验收销号情况,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真整改再销号。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发送协调督办单位和被挂牌督办单位。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名称、隐患描述、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协调督办单位和协调督办负责人、整改时限等。
被挂牌督办单位为驻呼中央企业和自治区企业(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同时抄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销号摘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由被挂牌督办单位向负责协调督办的属地政府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书面申请。
(二)协调督办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三)验收合格的,协调督办单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摘牌申请(附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协调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被挂牌督办单位继续整改到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收到摘牌申请,报请市安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摘牌,并下达摘牌通知书。
第十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延期: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协调督办单位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
(二)协调督办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应研究确定延期时限,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延期的决定,批准延期后继续列入挂牌督办对象,并将确认意见函复协调督办单位。治理方案(内容同上)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对不能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有效实施整改的被挂牌督办单位,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取消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对无故未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或复查不合格,又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的被挂牌督办单位,协调督办单位必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关闭,防止事故发生。因隐患治理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被挂牌督办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协调督办责任,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周进度、月进度情况纳入过程考核,动态发现问题、动态运用考核结果。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或者在解除摘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情况予以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提请市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治理销号制度,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摘牌申请表
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摘牌通知书
附件1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xx〔20xx]第x号
被挂牌督办单位: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名称:
隐患描述:
主要责任人:协调督办单位:
协调督办负责人:
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上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挂牌督办,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重大事故隐患于年月日前完成治理工作。治理前要及时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治理方案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被挂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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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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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牌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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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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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挂牌督办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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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理由 及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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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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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牌单位意见 |
(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协调督办单位意见 |
(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安委办意见 |
(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摘牌申请表
被挂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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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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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牌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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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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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督办通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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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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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整治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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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督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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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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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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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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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审查意见或安全评价结论 |
评价机构(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 ||||||
被挂牌单位意见 |
(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协调督办单位意见 |
(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安委办意见 |
(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报送本表时,同时附上相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证明材料
附件4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摘牌通知书
xx〔20xx〕第x号
被挂牌督办单位: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年_月_日下达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xx〔20xx〕第x号〕,经协调督办单位验收合格,依照《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予以摘牌。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