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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8-12 11:0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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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安委会发〔202418


各旗、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呼和浩特市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85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1. 总 则
  1.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贯穿于应急管理全过程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内安委〔202319)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旗县区开发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被考核地区、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
  3.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具体内容涉及但不限于体制机制建设、责任落实、基础建设、依法治理、预警预防、应急救援等。
  4. 考核以年度任务为重点,坚持自查自评与部门复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现场考核相结合、减分指标与加分指标相结合、全面覆盖与分类考核相结合,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强化责任落实。


  1. 组织实施
  1.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根据自治区对盟市考核标准和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年度重点任务,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统一组织、共同实施。
  2. 日常考核坚持全员参与、分类考核、动态评分原则,由市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日常调度、督导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推进国家、自治区、市年度重点任务和督查督办事项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3. 现场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 安委办印发通知,安排部署年度考核工作
  2. 被考核地区、部门和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对照年度考核细则将日常考核佐证材料和自查报告于考核通知具体截止日期前报送安委办。
  3. 成立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评情况,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明查暗访、接受举报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并随机抽取部分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延伸考核。
  1. 被考核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降低考核等次,同时报请市委组织部,建议采取不得提拔重用等惩戒措施,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 被考核地区、部门和单位对考核中指出的问题,于通报印发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以正式文件书面提交安委办。


  1. 计分规则
  1. 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年度考核细则逐项计分。日常考核占 70%、现场考核占 30%。同时,设置减分项、加分项。
  2. 旗县区、开发区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减分(下列条款中的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最高减分不超过 40
  1. 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
  1. 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与前三年平均值相比(向上取整),上升13,每上升1人扣1分;上升45人的,每上升1人扣1.5;上升610人的,每上升1人扣2分;上升人数超过10人的,每超过1人扣3

2.每发生 1 起工矿商贸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分。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矿商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扣 40 分。

  1. 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1. 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与前三年平均值相比(向上取整)上升13人,每上升1人扣1分;上升人数超出3人的,每超出1人扣1.5分。

2.每发生 1 起道路运输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扣 0.5分。

3.每发生 1 起道路运输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扣3分。

4.发生重大及以上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扣 40 分。

  1. 火灾事故
  1. 火灾事故死亡人数与前三年平均值相比(向上取整),上升13人,每上升1人扣1分;上升人数超出3人的,每超出1人扣1.5分。
  2. 每发生 1 一般火灾事故扣 0.5分。
  3. 每发生 1 起较大火灾事故3分。
  4. 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扣 40 分。
  1. 自然灾害救援迟缓、处置不力,造成人员死亡的,每死亡 1 人扣 1 分。
  2.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灾害亡人事故的,每发现1 起扣3分。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灾害亡人事故的,每发现 1 起扣 1分。
  3. 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减分由市安委办统筹考核,同一事故不重复减分。
  1.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年度考核细则规定减分(具体以统计年报数据为准
  2. 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 5
  1. 应急管理工作举措、创新做法、先进经验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层面推广,或旗县区、部门和单位率先在行业、地区试验推广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2. 抢险救援行动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厅局,市委和市政府通报表彰的。
  3. 在健全体制机制、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宣传培训工作成效明显,“安全生产月”“安康杯”“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日等系列活动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厅局或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宣传工作在国家、自治区和市里形成典型经验的。


  1. 等次评定
  1.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综合考评和下列情形认定
  1. 得分 90 分以上的为优秀(旗县区、开发区优秀率不超过 40%,其他被考核部门和单位优秀率不超过 50%,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2. 得分 90 分以上未获得优秀等次,以及得分 90 分至80 分(含80 分)的为良好。
  3. 得分 80 分至60 分(含 60 分)的为合格。
  4. 得分 6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1. 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考核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 发生 1 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2.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3. 发生灾害事故后未及时组织救援,或组织救援不力导致伤亡损失扩大、产生恶劣影响的。
  4. 重大隐患督办治理不力,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灾害事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 灾害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6. 应急管理工作不力,被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或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不到位的。
  7. 其他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的情形。


  1. 结果运用
  1. 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1.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经认定对事故不负主要责任的除外)。
  2.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1.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地区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2.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和负相关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在相关规定影响期内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在市委和市政府组织的相关考核中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应分值评为“0”分。
  3. 考核结果经市安委办核定,报请市委和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委办通报被考核地区、部门和单位,并抄送市委组织部,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面向社会公开。


  1. 附 则
  1. 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对本办法及考核内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2. 各旗县区、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3.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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