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应急发〔2024〕61号
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诚信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呼社信办字〔2022〕3号)《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发改财金字〔2024〕512号),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现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及信用信息修复告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结合应急管理的职能职责及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在下列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执法检查、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先、资金扶持、企业招标投标等。
二、查询渠道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自然人可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申请查询社会信用信息。
三、结果应用
各有关行政管理单位应将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同等条件下,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中实施容缺受理、提供优先便利、优化检查频次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有失信记录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依法依规实施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等。
四、落实信用承诺制度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信用承诺,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推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
建立健全“两书同达”制度。按照“一处罚一告知”和“谁处罚谁告知”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工作,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警告、通报批评)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要将“两书”送达回执统一登记。主动告知当事人享有信用修复权利和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部门,帮助信用信息主体充分了解信用修复的权利义务,引导其主动履行处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建重塑信用。
六、工作要求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及信用信息修复告知是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自治区对各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的重要指标,请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树立大局意识,强化主体责任,密切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动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相关要求请相关单位将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结果性文件务必于次月10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同时应强化信息保护,工作中要依法做好涉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附件:1.行政事项信用信息查询情况统计表
2.信用承诺书
3.安全生产领域行政事项信用信息查询运用情况报告(示例)
4.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模版)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附件1
行政事项信用信息查询情况统计表
序号 |
查询信用 信息事项 |
查询主体名称 (法人或自然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隐藏后6位) |
查询渠道(如盟市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内蒙古、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
是否有 失信记录 |
查询时间 |
1 |
资质审核 |
内蒙古***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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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评先评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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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信用承诺书
承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践行诚信经营理念,维护良好经济秩序,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自愿向社会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践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维护市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
二、积极主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消除不良影响。
三、自愿接受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本单位纳入分级分类监管范围,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重点监管。
四、如今后存在违法行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失信惩戒,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
五、自愿将本承诺书及其履行情况一同记入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并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事项信用信息
查询运用情况报告(示例)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呼社信办字〔2022〕3号)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现“凡办必查”,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现将我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信用信息查询情况。**********。二是信用承诺签订情况。**********。三是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四是行政监督检查情况。*********。五是信用修复开展情况等。
特此说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模版)
你公司于年月日,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该行政处罚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
1.信用修复条件:
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三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方可进行信用信息修复。
2.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程序:
(1)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网站公示3个月后(单项违法行为10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含)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信用网站公示12个月后),行政相对人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里搜索:企业名称-在线修复-上传所需材料,按要求完成信用修复。
(2)发生亡人事故被行政处罚企业信息在信用网站公示12个月后,行政相对人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企业要带着信用修复材料到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修复。
3.信用修复需要准备的材料:
(1)填写“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材料2)《“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网站自行下载。
(2)填写“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材料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网站自行下载。
(3)准备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事故类处罚不需要此项)、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款票据、营业执照复制件。
(4)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材料1)》,并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本人或委托办理的都要提供);网站自行下载。
(5)填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材料1)》,并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他人办理时填写);网站自行下载。
(6)提供“信用中国”公示的行政处罚页截图打印件。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