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公开透明、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应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进行。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中的一般检查应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重点检查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不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协调推进、规范处置的原则。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廉洁执法,规范执法,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未持“双随机、一公开”任务通知书不得擅自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随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得干扰相对人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明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频次和抽查方式等内容,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实施随机抽查时,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检查方案和相关文书。检查方案由实施随机抽查工作的执法人员负责制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区域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不含复查),依法有检查频次要求的企业检查次数不受前款限制。对同一企业,应急管理局不同内设机构实施检查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实行综合检查。
对存在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高的区域和行业,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四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匹配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和检查过程,做到随机抽查全程留痕。
第十一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确定执法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以抽签方式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先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执法人员组建成若干执法检查人员子库,再将抽查对象与执法检查人员子库随机匹配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取相应的专家参加监督检查,专家选取方式按专家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可以采取定向(在抽查对象名录库指定分类的特定主体中抽取)或者不定向(直接从所有主体中抽取)抽查方式确定待查对象。对于已经抽查过的企业,不再列为下一轮随机抽查对象。
第十三条 因被检查对象关闭、停业、生产经营场所迁移等特殊情况,致使抽查任务无法执行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次抽查任务。同时,该企业不再列为下一轮随机抽查对象。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在每次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实施抽查工作的执法人员提交相关检查相关文书。
第十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