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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试行)》等四个清单的通知

来源: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0-12 09:3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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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应急发〔202469


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应急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和《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

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等四个清单的说明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指导意见》(国发〔20245)文件精神优化政府法治营商环境,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和《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统称《四个清单》)。

一、适用范围

《四个清单》适用于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

二、清单中的用语含义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符合《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认定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并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方可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1. 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件的;

(二)近两年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1)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2)经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认定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法定从重情节的。

初次违法:该项违法行为自规定正式施行之日起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应急部门执法人员发现。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系统、信用中国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记录,以及应急管理系统内部核实等方式进行确认后,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违法行为(含轻微违法不予立案、不予处罚)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小,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和社会影响,或已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

及时改正: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完成改正的;或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完成改正的;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改正的。

从轻行政处罚: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有关于立功表现等具体情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符合《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所列条件被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而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程序要求做好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整改复查等工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

(二)《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未明确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参照《重大行政决定法治审核制度》,经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以及免予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综合运用教育引导、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多种手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为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等技术服务,确保生产安全。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四个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属于违法并及时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同,略)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违法并及时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培训人员工资和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违法并及时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5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生产经营单位已建立培训档案但档案管理不规范,属于违法并及时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7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违法并及时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8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违法并及时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9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依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违法并及时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0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违法并及时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预案评审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违法并及时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告知周边可能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或告知内容不符合要求,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违法并及时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违法并及时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5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违法并及时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6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但位置不明显或者脱落后未及时张贴,属于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但未建立健全人员档案,属于违法并及时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8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9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等信息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但在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1

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有证据证明已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工作,安全管理措施健全,但有限空间辨识不够全面。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及时变更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等信息的。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未在到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但在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附件2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行政强制依据

裁量幅度

1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主动停止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

主动关闭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

直接关系居民生活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不予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 生活采取停止供 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 政决定。

主动停止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违法行为轻微,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可以不予查封

主动关闭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可以不予处罚;

直接关系居民生活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不予查封。

2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决定,并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经批准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居民生活供水、供电、 供热、天然气等,未执行应急管理 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不采 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不予查封

附件3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1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有3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开展培训,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告知,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下同,略)

2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处罚。

已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并进行记录,但记录不全,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如实记录,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已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但未告知从业人员,且未因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告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4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制定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组织实施演练,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5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仅有一条法定职责未履行,责令限期整改后改正,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6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仅有一条法定职责未履行,责令限期整改后改正,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7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的主要负责人自任职满6个月内,但未满9个月,未考核合格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8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大部分均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如实记录,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9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大部分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仅有1台(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改正,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0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已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部分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未检;新入职6个月人员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配置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1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改正,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涉及其中1项,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改正,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改正,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7

矿山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逾期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逾期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0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依法申请变更安全使用许可证

逾期3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安全使用许可证,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逾期3个月内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的,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2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申请变更机构信息。

逾期30日内申请变更机构信息,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附件4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减轻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或能够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下同,略)


2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或能够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或能够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4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或能够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5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未发生事故,且能够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或能够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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