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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公告

来源: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9-17 16:1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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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应急发〔2025〕80号

根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的规定,现将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名单见附件),现予公告。

附件: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序号

市场主体名称/有关人员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

违法事实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间

名单管理期限

列入理由

作出列入决定部门

1

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91150100552817190H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青山村水泉回迁小区南商业楼三层东层

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瞒报事故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尚在追诉期。

2025年

7月9日

3年

违反《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第六条: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2

石建伟

15262*********3613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水泉文苑小区

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时任法人石建伟,在发生事故时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隐瞒未报负有责任。

2025年

7月9日

3年

违反《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第六条: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3

卢三明

15010*********9037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倘不浪村

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峰宇酒店施工项目经理卢三明,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隐瞒未报负有责任。

2025年

7月9日

3年

违反《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第六条: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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