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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考试理论考试
监考员和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管理办法

来源: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2-04 15:5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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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应急[2025]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5]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考试机构组织的全市范围内应急管理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上述“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考试不包括矿山企业类人员。

本办法所称理论考试监考员(以下简称监考员),是指受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派,负责“三项岗位”人员理论考试过程中维护考场秩序,监督考生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进行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操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是指在规定工种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和评分办法,对参加特种作业实操考试人员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监考员由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工作人员或者考试点工作人员担任。考评员由考试点、中高等职业院校及企业具有5年以上实际操作经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四条 全市监考员和考评员管理遵循公开选聘、统一管理、考培分离、统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第五条 监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三)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等有关要求,具备必要的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考评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三)身体状况能够胜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评工作,年龄不超过66周岁;

(四)取得过与所考评操作项目相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有5年及以上相应操作项目工作经历,熟练掌握相应操作项目的实际操作技能;

(五)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职业院校或者技工院校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者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有关要求与考评标准,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能力。能够科学评判考生实际操作水平、具备必要的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 监考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当次考试的考务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本考场考试监考工作,指导考试点选派考场服务人员等;

(二)负责组织指导考场布置及设备配置,检查监控和录像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

(三)负责核查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有关证件;

(四)负责维护考场秩序,按规定宣布考试纪律和考生须知,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和处理考试违规违纪行为;

(六)发现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七)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核对上传有关资料,报告考试情况。

第八条 考评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考评员是特种作业实操考试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必须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履行独立考试评分职责,对考评结果负责;

(二)实操考试前应熟悉考场情况和应急预案,对考试场地、设施设备及器材等进行查验,协助考试点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三)对考生实际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伤害考生的违章操作行为,发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中止实操考试;

(四)严格按照考核程序、方法、评分标准等规定,独立对考生进行考核评分,按要求现场填写实操考试评分表并签名;

(五)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与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处理,并及时向考试机构(考试点)负责人报告;

(六)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涉及保密事项的应当履行保密职责;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监考员和考评员管理

第九条 监考员和考评员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符合第五条、第六条基本条件的相关人员通过个人申报、业务科室审核、局行政例会审定、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示、签订聘用合同后录入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公示期内如果对审定结果和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需实名书面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

监考员和考评员聘用期为3年。聘用期届满前3个月自愿继续从事安全生产考试工作的监考员和考评员应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履行聘用程序,符合条件的给予续聘。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安全生产考试工作的,应当在聘用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将其移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系统。

第十条 监考员和考评员由考试机构在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系统中随机抽取。每场理论考试应有2名及以上监考员同时监考,特种作业实操考试每个操作项目应至少有1名及以上考评员考评,可以根据考试人数适当调整考评员数量。

第十一条 每名考评员最多承担2个作业类别,每个作业类别3个操作项目的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监考员和考评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承担由本人所属单位职工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监考和考评任务。

第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监考员和考评员在执行考试机构委派的考试任务时,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点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劳务费。监考员费用参照相关行业技术类人员考试标准执行,考评员费用参照《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2025年第二版)》(呼应急[2025]65号)执行。

第十四条 监考员和考评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

(二)服从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考试点)的工作安排;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解除聘用并移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系统的处理:

1、一个年度内累计3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安排的;

2、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考试点)在审查中发现考生存在违规行为监考员和考评员未及时制止的;

3、考评员未严格按照考评标准、设备标准等规定进行考评的;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者考试场地的;

5、参与或包庇作弊行为,截留、窃取、因重大过失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或答案,擅自更改考生成绩的;

6、利用考试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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