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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有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我局邮箱:hsyjjfgk@163.com。
附件:《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落实202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内应急字[2025]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向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根据相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的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报受理及核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话、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举报。呼和浩特市本级举报受理单位: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岸小镇G2号楼2-3层,邮编:010030;举报电话:0471-5169922。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按照2023年11月印发的《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工作制度》及时受理、核查和处置举报事项,其中有关瞒报、迟报事故的举报事项由机关执法职能科室负责处理,同时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记录处置表》(附件1),建立举报受理台账。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 对受理的实名举报,受理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长理由。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时及时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举报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漏,违者按有关规定严处。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违法事实存在的,可视情节奖励100-500元;对案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1000元;对案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1000-3000元;对案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3000-5000元;对案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0-10000元。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矿山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举报再次进行举报;
(二)匿名举报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已发现并正在解决的;
(四)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受害者及其亲属举报的;
(六)其他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应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金的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发放单》(附件3)报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对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同一违法行为)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且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一次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旗县(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由负责案件调查的部门受理并办理相关奖励事宜,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遵循分级负责原则。市本级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由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第十八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需递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委托办理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核验原件),核验无误后,举报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方可发放奖励金。
举报人不愿或无法到场领取奖励金的,由举报人向举报受理机关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指定举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举报受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奖励金。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26-00号。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记录处置表》
2.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3. 《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发放单》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记录处置表
第2026ZD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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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姓名 |
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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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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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举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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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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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录 人 |
记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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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举报简要内容:
被举报单位(个人)线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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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主要领导 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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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值班)领导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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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科室)拟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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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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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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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情况 |
举报人姓名 |
电话 |
举报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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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科室)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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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附:举报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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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情况 |
经办单位(科室)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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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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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
(附:相关文书、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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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建议 |
有无 罚没收入 |
罚没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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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金额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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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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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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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3:
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发放单
单位(个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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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息名称 |
举报信息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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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选择 |
□银行转账 □微信支付 □现金支付 |
银行账号/ 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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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金额 |
¥ : 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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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核 |
财务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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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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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匿名举报或者无法到现场领取的在“领取人签名”栏中由财务人员写明情况,并记录领取人身份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