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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来源: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3-05 10:3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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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企业、社会公众:

为建立健全我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级文件精神,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修订了《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有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我局邮箱:hsyjjfgk@163.com。

附件:《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

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等级评定、动态调整、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监督管理、激励惩戒等活动,与本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办法一体部署、融合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应急管理监管范围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安全生产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诚信从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信用自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机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工作。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的具体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应急管理机构,参照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披露、使用,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安全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修复、异议申诉、权利救济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分类分级方法

第七条按照行业类别,将信用主体分为五类:

(一)矿山类(煤矿、非煤矿山);

(二)危险化学品类;

(三)烟花爆竹类;

(四)冶金等工贸类(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

(五)安全生产中介技术服务机构。

第八条按照安全风险程度、守法履约状况、事故隐患水平、专业技术复杂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D级(低风险)、C级(一般风险)、B级(较高风险)、A级(高风险)。

(一)低风险(D)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得分85<X≤100,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三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一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的企业;

4.三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一般风险(C)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得分65 <X≤85,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一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一般行政处罚的企业;

4.前一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但前二至三年内发生过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较高风险(B)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得分40<X≤65,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高风险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B级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年内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

2.一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

3.一年内发生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三年内发生过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4.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高风险(A)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得分0≤X≤40,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A级管理。

1.三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列入部门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其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九条新注册、新改扩建项目单位,自实际生产经营或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后开展首次评定,不满1年暂按C级管理,纳入信用监管。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量化评分、公开公正原则。

第十一条等级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分级评定(自评)评分表》(附表1)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

第十二条初次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评分表自评,1个月内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等级申请表》(附表2)报送属地旗县区应急管理局。

(二)部门核查。旗县区应急管理局成立评估小组,结合日常监管、执法、事故、隐患等情况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确定等级。

(三)公示确认。评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异议申诉;异议成立的,重新核查定级。

(四)备案管理。旗县区应急管理局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单位评估核查分类定级申报表》(附表3)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信用主体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及佐证;监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书面答复。

第四章 动态调整与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评估动态调整定级表》(附表4)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集中向社会公告上年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调整结果。

第十五条初次等级评定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信用等级有效期开展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自评工作,并根据自评结果申请等级调整复核。负责分类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及等级调整决定。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的确定:

(一)低风险D级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自评1次并报备;

(二)一般风险C级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自评1次并报备;

(三)较高风险B级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自评1次,管理部门核查1次;

(四)高风险A级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加强监管对象,不设定信用等级管理有效期,随时对其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退出或暂停信用监管:

(一)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二)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三)依法责令关闭;

(四)长期停产、转产、搬迁;

(五)其他法定情形。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调整规则

(一)未按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或拒不配合评定工作的,直接降为A级;

(二)发生造成1—2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信用等级下调1级;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调整为A级;

(三)受到行政处罚后,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信用等级下调1级;

(四)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暗访督查中发现失信行为的,即时调整信用等级;

(五)完成信用修复并经应急管理部门核查通过的,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调整信用等级的情形。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按照“信用中国”网站相关要求,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第五章 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高危行业严于非高危行业。

(一)D级低风险

优先支持政府采购、资质审批、评先评优,减少检查频次,每2年至少1次,推行告知承诺、非现场监管。

(二)C级一般风险

正常监管,每年至少1次,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

(三)B级较高风险

重点关注,每半年至少1次,纳入专项整治、重点督查范围。

(四)A级高风险

重点监管、联合惩戒,每半年至少1次,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全程跟踪整改。

第二十一条未按期开展信用评定、连续2年为B级的,纳入重点监管;连续3年为B级的,依法启动联合惩戒。

第六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守信激励实行免申即享、主动认定、清单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监管部门主动识别、依法公示,推送至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实施联合激励,并按规定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具体激励措施按照《呼和浩特市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执行。

第二十三条失信惩戒实行告知、申辩、审核、公示、惩戒闭环管理。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拟纳入失信惩戒的相关事项;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答复。具体惩戒措施按照《呼和浩特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4年版)》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全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第二十五条市应急管理局将每年开展一次督查,重点督查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信用评定质量、事故企业等级调整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22日起施行。

附表: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评分表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等级申请表

3.旗县区生产经营单位评估核查分类定级申报表

4.生产经营单位评估信用动态调整定级表


附表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分级评定(自评)评分表

类别

项目

(分值)

评估内容

扣分值

生产安全事故

20

(无此类情况直接得分)

发生一般事故的,扣8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扣7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扣5分。


行政处罚

10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逃避执行的,扣3分。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一般行政处罚的,一次扣2分。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分。


履职情况

30

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要求履职的,扣8分。对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评分,有一项未履行的得分为0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未按照要求履职的,扣8分。对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评分,有一项未履行的得分为0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履职的,或未明确管理机构各级岗位人员职责的,7分。对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评分,有一项未履行的得分为0


未按法律法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扣7分。


培训教育

15

主要负责人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有情形之一的,5(三类人员都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扣15分)。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上岗作业的,扣5分。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考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扣5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5

未按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混乱的;使用费用无相关使用计划和票据的;有情形之一的,扣5分(三项都不符合要求扣15分)。


安全管理

20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的;隐患排查无计划、无重点、无负责人、无落实、未形成闭环管理的;每一项扣5分(三项都不符合要求扣15分)。


危险作业未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请示报告的;未按操作流程作业的;有情形之一的,扣5分(两项都不符合要求扣10分)。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的,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向从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和采取的紧急措施的,无危险因素和采取的紧急措施告知牌的,扣5分。


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无明显疏散标志的;疏散通道和出口被占用、锁闭、封堵的;消防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有情形之一的,扣5分(四项都不符合要求扣20分)


未建立企业内部隐患举报奖励机制,扣5分。


备注

1.总分值为100分;2.每条内容可以累计扣分,项目分值扣完为止,最低0分。

累计扣分值


累计得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直接判定为A类(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三)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四)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六)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七)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八)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直接判定为A类(纳入“黑名单”管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直接判定为A类。




附表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等级申

报送单位(企业公章):

企业名称

所属市

所属(县、区)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

册号

组织机构

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危化、非煤、冶金工贸)

申请等

高、较高一般、低风险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应急管理部门名称(公章):      

                                                                                 

附表3

旗县区生产经营单位评估核查分类定级申报表

报送单位(旗县区应急局公章):                 

序号

评定企业名称及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评估分数

确定等级

1






2






3






4






5






6






7






8



















附表4

生产经营单位评估信用动态调整定级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序号

评定企业名称

新确认等级

原定等级

调整原因

备注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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