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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布3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3-06 11:2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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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巩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推动各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由各地区依法依规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2025年11月19日,赛罕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部分库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经调查认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羊绒制品企业在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发包出租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政处罚案

2025年7月29日,玉泉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羊绒制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散染缸无操作规程、警示标识标志,成衣缸无操作规程、警示标识标志,配电室无安全警示标志标识,2025年未与发包出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经调查认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处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11日,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内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经调查认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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