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清单承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6〕23号)要求,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改革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证核发。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首次、延期、重新申请。
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情形,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许可条件和要求、相关材料以及在规定时限内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要求、能够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
二、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证核发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三、改革举措
(一)法定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二)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制件);
4.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书面承诺;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租赁经营场所的,还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6.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市场主体名称保留通知书(数据共享,如系统数据不全,由申请人提供)(复制件);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三)审批层级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许可程序
1. 告知: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法定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发放告知承诺书;
2. 申请与承诺: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基础材料,签署告知承诺书(企业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符合法定条件);
3. 当场发证:申请材料齐全、承诺有效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经营许可证;
4. 事后核查:发证后6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管措施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
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60日内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发现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将有关失信信息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两次以上未按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机关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1: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2: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证核发承诺书
附件1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证核发
告 知 承 诺 书
〔 年〕第 号
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类 型:
住所(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联系电话:
市场主体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一、审批事项依据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证核发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审批管辖范围
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呼和浩特片区从事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的企业。
三、审批事项法定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四、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制件);
4.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书面承诺;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租赁经营场所的,还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6.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市场主体名称保留通知书(数据共享,如系统数据不全,由申请人提供)(复制件);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五、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情况(此项内容由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1.上述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市场主体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上述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下列材料,由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落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六、市场主体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承诺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向 (审批机关名称)作出承诺。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后,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逾期不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60日内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将有关失信信息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
八、诚信管理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两次以上未按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机关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2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证核发
承 诺 书
(申请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名称)现就申请的 (审批事项名称)作出如下承诺: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市场主体盖章或者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