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呼和浩特市委、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领导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 组织研究制定实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统筹推进综合减灾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三)协调推动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
(四)根据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或终止市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发生破坏性地震,并达到《呼和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响应级别时,自动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程序;
(五)组织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配合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统筹群众灾后基本生活保障;
(六)统筹协调开展市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七)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
作;
(八)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呼和浩特市委、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安排部署及党中
央、国务院、自治区、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二) 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旗县区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部署安排的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三)组织开展会商,分析研判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四)协调推进社会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救援,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
(五)统筹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区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防范和应对需要,协调相关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预置和调拨配送;
(六) 指导协调避灾安置场所和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旗县区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七)汇总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区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呼和浩特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提出呼和浩特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年度工作计划;
(八) 承办呼和浩特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九)负责呼和浩特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旗县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承办呼和浩特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
事项。
(十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落实国家、国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相关会议、文件精神、要求并进行部署;
(十二)每年召开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措施及其经费等保障制度;
(十三) 组织制定全市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落实,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防震减灾的重大问题,决定防震减灾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加强震前、震中和震后各环节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
(十六)对接国家防震减灾工作方面重大项目,协调有
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十七)负责草拟呼和浩特市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协调组织实施;
(十八)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市防震减灾督查检查、组织地震应急演练、培训和日常防震减灾新闻宣传工作;
(十九) 承办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呼和浩特市委宣传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方针,确保导向正确;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指导责任地区、部门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灾情动态和救灾情况。
(二)呼和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纳入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配合国家、自治区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等工作,协调有关重大问题,配合市应急管理部门拟定呼和浩特市本级储备救灾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灾害防治能力建设项目立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预算投资,支持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项目。
(三)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纳入学生、学前幼儿安全教育内容,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编制灾害事故预案或处置方案,开展灾害避险常识普及和应急演练;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房屋设施加固、灾害风险防范、避难场所建设等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幼儿园师生员工、在园幼儿的转移安置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幼儿园灾后恢复正常教育秩序及灾后重建等工作。
(四)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警力调配,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处突工作,对灾区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重点单位实施警戒,打击趁灾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负责交通疏导、管制等工作,确保人员转移和救灾物资运输道路安全畅通,组织调派警力紧急疏散转移群众,解救被困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安全;协调调取警用装备参与执行灾情勘查研判、投送救灾物资和解救被困人员等任务。
(五)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负责拟定出台慈善事业发展政策;依法对防灾减灾救援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引导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救助活动;组织指导社工队伍和志愿者理性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指导灾区将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六)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呼和浩特本级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政府预算,负责组织筹措抗灾救灾经费,拨付、监管灾后工程修复及群众恢复生产、灾后重建等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相关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执行国家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地质灾害避险移民工程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灾后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八)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分析研判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提出处置建议方案,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九)呼和浩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监督实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超高层抗震设防审查,指导监督城乡建筑工程质量、抗震防灾等工作;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补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短板,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十)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交通和水路运输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完善公路、水路运力储备与调运机制,负责监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落实防灾减灾有关要求,加强防灾减灾源头管理;负责灾害发生时,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通行路线,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负责灾后运营公路、水上交通设施设备的修复建设,确保于线公路及灾区进出口公路畅通;负责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交通工具,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行动。
(十一)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于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旱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和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实时共享险情、灾情等信息,做好险情处置工作,确保防救衔接,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工程,解决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洪水干旱灾害减灾救灾工作;支持指导灾区修复毁损水利设施。
(十二)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农牧业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时处置农作物和牧草病虫害、畜禽和水生生物疫病;负责加强农牧业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抗灾能力;负责组织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草料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农牧业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提出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建议,安排和落实农牧业减灾救灾项目;推动农牧业灾害保险,分散农牧业灾害风险,降低受灾农牧民损失;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有关农村牧区和农牧业防灾减灾救灾资金。
(十三)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事故防范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文化和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较大文化和旅游事故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呼和浩特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文化和旅游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四)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自然灾害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防治、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疾病防控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十五)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呼和浩特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建设呼和浩特市防灾减灾救灾协调工作机制,指导各地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承担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会商,综合分析研判灾害风险形势,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呼和浩特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呼和浩特市应对较大自然灾害指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考核内容,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日常防震减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防震减灾公共服务,组织指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防震减灾;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预警、震情跟踪与分析研判,实时共享震情信息,提出地震应急响应初步等级建议和震情研判意见;协助开展地震灾情收集和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十六)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技术机构做好救灾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的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十七)呼和浩特市林草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全程参与火灾扑救,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验、预测、预报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报;负责灾后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
(十八)呼和浩特市气象局。负责统筹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组织协调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害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重大活动较大灾害事故的气象保障工作,做好救灾气象服务;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九) 呼和浩特市警备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二十)武警呼和浩特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十一)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排除火灾隐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提升其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统计火灾损失,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二十二) 呼和浩特市森林消防大队。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承担森林草原灾害处置和抢险救援,承担洪涝、地震、冰冻、雪灾等灾害综合救援任务。